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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
一、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號)(2010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20號)(2011年修訂)
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保[1994]513號)
4.《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2017年修正)
5.《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范》(GB50433-2008)
6.《開發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標準》(GB50434-2008)
7.《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管理辦法》(中水會字[2017]第023號)
8.根據不同行業項目特殊要求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定義
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企業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三、作用
水土保持方案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開發建設方可開工建設。審批制項目,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核準制項目,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備案制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項目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納入下階段設計文件中。
四、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內容
1.綜合說明
主要說明主體工程的概況、方案設計深度及方案設計水平年限;項目所在地的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劃分情況,防治標準執行等級;主體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評價結論等。
2.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總則
主要包括方案編制的目的和意義;編制依據;水土流失防治的執行標準;指導思想、編制原則等。
3.項目概況
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組成及總體布置、工程征占地、土石方量、工程投資、進度安排、拆遷安置等。
4.建設項目區概況
項目所在區域自然條件、社會經濟、土地利用情況,水土流失現狀及防治情況,項目坐在地的國家、省級和縣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劃分情況等。
5.主體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與評價
6.防治責任范圍及防治分區
工程占地、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確定的依據、防治責任范圍結果、防治分區及結果等。
7.水土流失預測
預測范圍與預測時段、預測方法、預測成果、可能產生的水土流失危害分析與評價、預測結論等。
8.防治目標及防治措施布設
防治目標、防治措施布設原則、防治體系及總體布局、防治措施及工程量等。
9.水土保持監測
明確監測時段、監測區域、監測點位、監測內容、監測方法及監測頻次、監測工作量、監測成果要求等。
10.投資估算及效益分析
主要包括投資估算匯總表、防治效果預測、水土保持損益分析等。
11.實施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明確防治資金來源、后續設計要求、防治責任、水土保持工程監理、水土保持監測、竣工驗收等。
12.結論與建議
13.附件、附圖、附表
五、程序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組建項目組——專業咨詢工程師確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收集資料、踏勘現場——編制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總咨詢師審核——投資人確認——投資人或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申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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